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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世紀華聯加盟店違規(guī)收取10倍配送費被處罰 曾因侵害商標權被起訴

中國網財經4月7日訊(鐘文鑫 譚夢桐)近日,有媒體報道上海世紀華聯多家特許經營門店抬高起送價、收取高額配送費。經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調查發(fā)現,世紀華聯部分門店配送費最高漲幅達10倍以上,被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頂格罰款。

  中國網財經記者調查發(fā)現,加盟店特許加盟授權方為中京世紀華聯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中京世紀華聯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下稱“中京世紀華聯”)曾兩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該公司連鎖加盟店還曾因侵害商標權被起訴。

  違規(guī)收取10倍配送費被處罰

  日前,上海中京世紀華聯多家特許經營門店被輿情反應存在抬高起送價、收取高額配送費的情況。由于中京世紀華聯西藏北路加盟店、柳州路加盟店在疫情期間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變相推高相關民生商品價格的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據悉,中京世紀華聯上海西藏北路加盟店在外送銷售商品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調整了線上配送費計算方式,將原有每單15元左右的配送費用大幅度調高為每單88元至188元不等,最高漲幅達10倍以上。其間,該店共成交44筆高額配送費訂單,收取配送費總計4872元,其中支付給騎手實際配送費用共計856.5元,違法所得4015.5元。

  中京世紀華聯柳州路加盟店張某某在商品價格、配送范圍、距離、天氣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人為將原每單20—35元左右的配送費調高至每單50元、60元、88元、100元不等,配送費漲幅最高達3倍。其間,該店共完成12筆高額配送費訂單,收取配送費總計1038元,其中支付給騎手的實際配送費用153.5元,違法所得為884.5元。

  中京世紀華聯虹口加盟店成交1筆配送費高達500元的配送訂單,后與消費者聯系,主動退還了配送費用。

  對此,有網友評論到:“發(fā)國難財,應嚴懲”、“乘火打劫,以后不去這個品牌的超市”等等。

圖片來源: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微信公眾號圖片來源: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微信公眾號

  3月29日,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別向其發(fā)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責令中京世紀華聯西藏北路店、柳州路店改正并退還多收價款,對期限屆滿沒有退還的多收價款,將依法予以沒收,對中京世紀華聯西藏北路店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頂格罰款,共計20077.5元;對中京世紀華聯柳州路店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頂格罰款,共計4422.5元。

  此外,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在調查中還發(fā)現,相關加盟店特許加盟授權方中京世紀華聯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已將相關線索通報其所在地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

  天眼查信息顯示,中京世紀華聯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冊資本1億元,法定代表人沈星星,經營范圍包括銷售食用農產品、日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等。

  該公司曾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分別被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9日、2021年4月19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兩次。

  此“華聯”非彼華聯曾因侵害商標權被起訴

  值得一提是,上述中京世紀華聯并非人們所熟知的百聯集團旗下的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聯超市”)。百聯旗下的華聯超市由于品牌影響力較大,一直成為眾多超市經營體攀附商譽的侵權對象。

  據悉,華聯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7日,經營范圍包括日用百貨等,華聯字號的使用可追溯到 1992 年其前身成立時。2009年2月21日,聯華超市公司注冊了“世紀聯華”的商標。2011年3月14日,華聯公司注冊了“華聯超市”商標。

  天眼查顯示,中京世紀華聯的加盟店無錫市濱湖區(qū)好樂多超市、濱湖區(qū)保安食品商行曾因侵害商標權被華聯超市起訴。據報道,去年四川德陽也有多家中京世紀華聯的直營或加盟店被華聯超市起訴。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華聯超市在全國范圍內都開啟了類似的訴訟。天眼查顯示,華聯超市作為原告,案由為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案件多達1013起。

  事實上,對于“李逵”訴“李鬼”的情況,早在2008年就“有跡可循”。2008年,世紀華聯超市連鎖(江蘇)有限公司(原金湖世紀華聯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下稱“金湖世紀華聯”)曾因不正當競爭被華聯超市起訴,歷時3年,引起業(yè)內一片嘩然。

  據媒體報道,自2005年下半年起,上海市出現多家“世紀華聯超市”,系金湖世紀華聯開設的直營或加盟店,店招樣式絕大多數采用了與華聯超市相近的綠底黃字或者綠底白字,有明顯的“搭便車”行為。

  法院認為,華聯超市對“華聯”字號使用在先,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金湖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華聯”字號相近似的“世紀華聯”企業(yè)字號,已經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違反了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華聯超市的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