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據(jù)媒體報道,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翟欣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關于這起案件,有諸多值得我們思考的話題,從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邏輯到輿論場中的“撈女”敘事,再到大眾對于婚姻本質的反思,早已超越了個案本身。
翟欣欣案中的刑事政策發(fā)生了怎樣的變化?
本案案發(fā)于2017年9月,當時蘇享茂不堪前妻翟欣欣的威脅和催逼,留下遺書后墜樓身亡,引發(fā)公眾關注。2018年,蘇享茂家屬正式起訴翟欣欣要求退還財產,并追究法律責任。直到2023年3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才作出民事判決,認定翟欣欣離婚過程中采取了脅迫方式,是導致蘇某某自殺的重要因素;判決撤銷離婚賠償協(xié)議,翟欣欣退還現(xiàn)金、汽車、珠寶總計近千萬元,撤銷翟欣欣海南和北京兩套房產的個人所有權。
此案的刑事立案是在案發(fā)六年之后的2023年,一審判決作出又過了兩年多的時間。本案耗時頗長的訴訟周期,說明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敲詐勒索案。如何界定“婚內索財”還是“敲詐勒索”,這是對法律適用的極大考驗。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典型的財產犯罪,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指的是何種非法呢?簡單來說,就是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獲得那些本不屬于你的財產。按照這個解釋,為了討債去威脅他人,不構成此罪,因為對方欠的債本就是屬于你的財產。而對于有爭議的、帶有不確定權屬的財產,行為人進行有威脅意味的索取,可以解釋為行使民事權利,同樣不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比如釘子戶以舉報開發(fā)商違法行為相威脅索取巨額補償款,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翟欣欣案件中出現(xiàn)了離婚事由,這是本案認定敲詐勒索罪的困難所在。一般認為,以合法婚姻為基礎的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提出要求進行談判,是處在法律允許和保護的范圍之內的,即便使用了威脅手段,也應當排除財產犯罪。這也就意味著,如果一對夫妻離婚離得十分難看,一方以舉報另一方的性丑聞或其他違法、犯罪事由相威脅,另一方陷于恐懼而不得不讓步,使得財產分割得極不公平,即便事后分配協(xié)議可被撤銷,但實施威脅的一方也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當然,刑法也沒有絕對放棄對這種惡意索財行為進行否定評價的可能,不構成財產犯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假如為了索要離婚財產,限制配偶人身自由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傳播配偶丑聞、散布配偶的個人信息的,可能構成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回到本案,只要二人有合法婚姻,就必然與敲詐勒索無關嗎?凡事無絕對。具體而言,追訴難度確實比較大,控方必須證明二人雖然存在短期婚姻,但爭議財產是蘇享茂的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從而對翟欣欣索取財產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盤否定,才能證成敲詐勒索罪。
有人問,這是否構成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挑戰(zhàn)?為了保障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我認為刑法當然要尊重民法對婚姻關系的保護、對共同財產的認定。在此前提下,刑法可以做實質判斷,審查行為侵犯的具體法益。
從翟欣欣案的一審判決中,我們看到了這樣的實質判斷——由于二人婚期較短,所以不存在共同財產,“翟欣欣不存在離婚時申請補償、損害賠償?shù)拿袷抡埱髾嗷A”。這是十分謹慎的一步,因為刑法本不應當介入哪怕是婚期較短的夫妻分割財產的糾紛,除非萬不得已。
歸根結底,這是一個解釋問題。它體現(xiàn)了刑事政策的變化,這決定了對以威脅手段索要離婚賠償?shù)囊环剑欠裼斜匾枰源驌艋蛘呓o予什么量級的打擊。它與個案的情節(jié)、性質和后果相關,不構成對類似民事法律關系的無差別否定。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到,此案的判決也與當下的輿論環(huán)境有關,“法官不是在真空中判案”。
撈女敘事對于性別平等的影響
翟欣欣案被曝光后,一直存在著一種撈女敘事;它將個人行為歸結為某個群體內在的貪婪和惡意,而忽視了其行為本質是敲詐勒索。這種簡單的二分法,即把行為人和被害人定義為“壞女人”和“傻男人”,掩蓋了案件的復雜真相。此外,有些網(wǎng)友的極端言論,比如說對“撈女”要判死刑,“舔狗”沒有好下場,將個體犯罪行為與整體性別權利綁定,將司法審判上升為性別對立。
在最近一段時間,頻繁見諸報端的家暴殺妻案、校園性騷擾案、婚后敲詐勒索案等字眼刺激著人們敏感的神經。這類案件,常常被貼上男對女的暴力和女對男的掠奪等標簽。無論是家暴中的人身控制,還是敲詐勒索利用的情感基礎,都會讓大家聯(lián)想到周遭的困境,焦慮匯聚成集體情緒,進一步導致了性別平等的爭議。
本欄目曾經發(fā)文討論過“大同訂婚強奸案”宣判后出現(xiàn)的厭女情緒,部分網(wǎng)友將無辜的強奸被害人與此前出現(xiàn)的一些男方支付了高額彩禮而女方悔婚的民事案件相關聯(lián),認為女方是撈女。當時也有人提到正在審理過程中的翟欣欣案,認為這類女性把財產作為衡量一切的標準,把男性視為提款機,是無道德底線的情感掠奪者。所謂的“惡女”當然存在,但這種指責很容易溢出為針對女性整體的敵意。
這種敵意,也體現(xiàn)在一款流行游戲《撈女游戲》(已更名為《情感反詐模擬器》)中。該游戲得到了很多男性玩家的追捧,在內置的留言板里就充斥著大量厭女言論,把情感詐騙歸結為女性的問題,加劇了性別對立和偏見。
與此同時,女性群體也存在著對男性針鋒相對的污名化和矮化,比如標記他人為“非自愿單身者”——注定是光棍,不配娶老婆,又或者他活該被吸血。這說明,女性作為厭女理論的受害者,也可能助長了這一理論。
因為傳統(tǒng)情感關系中的慕強模式,可能會等同為女性的擇偶偏好;“二八定律”意味著百分之八十的女性只會追求百分之二十的男性,這強化了對女性的負面看法,進而導致厭女。在這種模式之下,男性同樣被壓抑和被固化,因為他們在自己的性別群體內部也處于殘酷的競爭中,處于被排序和被挑選的境地。
當他或她感覺自己被剩下、被挑挑揀揀而讓人感覺存在毫無意義的時候,作為獨一無二之人的價值和尊嚴又在哪里呢?無法指責結構,就只能指責他人。在劇烈的性別對立之下,最終屠刀指向的就是那些最弱的人。
因此,這些個案中暴露的厭女或者厭男是一體的兩面,它將帶來一系列針對性別中弱勢群體的污名和暴力。我們在觀察和反思任何性別議題時都應當格外謹慎,因為最終受害的都是制度和結構里的弱者。
婚戀市場的困境和締結婚姻的本質
如果我們再做更深的思考,會發(fā)現(xiàn)翟欣欣案反映了我國婚戀市場的困境,包括擇偶的困難、兩性對于彩禮的不同態(tài)度,以及男性對于騙婚的恐懼。
這本質上還是反映了傳統(tǒng)的性別分工和婚姻中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橐隹偸呛湾X有關,擇偶總是先看經濟狀況,這種不平等的性和經濟學給女性帶來了長久的痛苦,也給男性造成了致命的困惑。在這種社會狀態(tài)下,他們怎么可能獲得真正的幸福呢?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指出,男性無法確定女性是愛他們,還是愛他們的錢。這句話到今天仍然令癡男怨女內心作痛。
在當下,雖然主流價值觀認同性別平等、男女都一樣,大部分女性也已經實現(xiàn)了經濟獨立,但傳統(tǒng)上仍然有讓男人承擔家庭里更多經濟責任的意識。長期形成的婚嫁理念,諸如“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和“學得好不如嫁得好”,使得男性的經濟實力決定婚配對象的思維仍在影響很多人的婚姻。很多男性也認同必須努力奮斗成為人生贏家,才能迎娶“白富美”,似乎只有夠有錢夠實力了,才配有人愛你、有人愿意嫁給你。
本案中的蘇享茂正是這種觀念的踐行者,但這種成功倫理和人生劇本是脆弱的。一方面,它讓部分男性在擇偶時對情感純粹性產生懷疑;另一方面,無論在什么時代總會有倒霉的窮小子和拜金女成雙出現(xiàn)。而后者的悲劇對于本就很難自洽的婚戀價值觀構成巨大沖擊,尤其是那些尚未達成深度情感連接就倉促相親、閃婚結合而成的夫妻,難免同床異夢。
在這個越來越恐婚恐育的年代,深度的情感連接變得更難。在大城市,更多的年輕人考慮的是“我自己就過得挺好,除非和你在一起會更好”。在不那么發(fā)達的地區(qū),人們可能還要考慮,如何通過婚姻獲取更優(yōu)的經濟條件,甚至是滿足原生家庭的需要。這也使得兩性之間的信任和合作變得更加困難。
如果有什么解決之道的話,那這條道路上都是敢于嘗試平等去愛的人。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是一個宏大的命題,包括女性的家庭勞動不被計價以及職場勞動中仍然存在的性別薪酬差問題,但這些都有可能在新一輪的工業(yè)革命中被挑戰(zhàn)。那時候,第一性和第二性之間的鴻溝可能會淡化,婚姻中的經濟屬性也會發(fā)生實質變化。但我們不應該等待這一天到來之后,才去感受婚姻和愛,才去相信和付出。
本文是一篇法律評論,行文至此又回歸到愛的本質。愛的本質并不復雜也不稀缺,親密關系也是如此。走近彼此,需要的是更純粹的伙伴關系,而不是功利的算計。不物化他人,也不物化自我,這才是良好婚姻中兩個人的模樣。
“法治理想國”由中國政法大學教師陳碧、趙宏、李紅勃、羅翔共同發(fā)起,系鳳凰網(wǎng)評論部特約原創(chuàng)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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